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用人基本要求,着眼医院建设发展人才需求,建立能进能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人才队伍管理机制。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二) 坚持按照编制聘用,实行归口、逐级管理。
(三) 坚持依法办事、公平、公开招聘、严格考核聘用、实施合同管理。
第二章 招聘范围、岗位和对象条件
第四条 招聘岗位:医生、护理、技师、药剂、实验员。
第五条 招聘对象:档案存放在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流动人才。
第六条 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执业资格证书必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和条件,统一衡量,择优聘用。
第七条 学历要求:应聘医生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应聘护理、技师、实验员专业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第八条 身体条件: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体检标准参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年龄条件: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分别不超过35岁、40岁和45岁,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40岁、45岁、60岁(女55岁)。
第十条 语言条件:汉语普通话基本标准。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公布招聘信息:口腔医学中心根据各科室需求情况提前一个月在本网站公布招聘岗位、数量、聘用条件、工作地点、工资待遇、需要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证件和材料、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报名时,需按要求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学位证、执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立功受奖证书、存档卡和存档委托书、中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婚育证明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家庭情况、工作经历、就业状况、人事关系、档案及户口、居住地等证件或者材料。
第十三条 初审: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面试,并将初审结果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四条 考核评审: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口腔医学中心招聘工作委员会组织笔试、实际操作等业务考试、考查后,由中心统一组织综合考核专家组,对其进行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五条 体检:体检由中心组织。
第十六条 试用:首次聘用应当有至少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从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人员,原则上有12个月的见习期,试用期计入见习期。已取得执业证书并在本医院工作1年以上的,可直接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根据公示结果,组织聘用人员填写《聘用审批报告表》。根据聘用人员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工作情况,招聘工作委员会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向中心提出聘用意见,中心进行审核,以口腔医学中心的名义下发聘用通知,明确聘用对象、岗位和聘用期限,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原则上为1年,聘用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也可终止聘用。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医院为被解聘的文职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本人要求,可以在证明中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政治生活和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
(二) 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
(三) 获得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 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惩处;
(五) 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医院解除聘用合同;
(六) 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热爱祖国,热爱专业工作,努力为口腔医学中心建设服务;
(二)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医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 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五) 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医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 安排聘用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人员;
(二) 对聘用人员进行各方面考核;
(三) 根据合同要求,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四) 给予奖励、处罚。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解放军总医院口腔医学中心招聘工作委员会。